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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是包括各种社会组织、机构、制度等结合而成的体系。纵观中华文化所依托的社会环境,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社会结构虽然发生过种种变迁,而由血缘纽带维系的宗法制度都得以长期保留。 一、中国社会的宗法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产生 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父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之间的牢固的亲族血缘关系,是这种血缘联系与社会政治等级关系密切交融、渗透、固结的产物。中华先民栖息于东亚大陆辽阔而肥沃的原野,很早就从事定居农业,由于中华民族是以农业社会形态经历着氏族制度解体过程的,所以,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主要由血缘家族组合而成的农村乡社,世世代代得以保存。这种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的不完全、不充分,正是宗法制度在中国千年不衰的历史渊源。 中华民族跨入文明社会,大约从公元前二十一世纪的夏朝开始,阶级对立开始产生,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氏族部落酋长与氏族部落成员的矛盾,即部落酋长的职能向王权转化而引起其成员的反抗,以及夏王借军事力量实行对其他各部族的征服和压迫。但此时,无论是夏人内部还是被征服的部族内部,原始氏族血缘关系均基本未遭破坏地保存下来。公元前十六世纪,商人在氏族公社关系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取代夏,社会结构仍是以商王为最高家族长的血缘家族系统。至西周,宗法制度才得以确立,并形成庞大、复杂但却井然有序的血缘——政治社会构造体系。 (二)宗法制度的主要标志 宗法制度是以血缘为纽带的政治社会构造体系。社会的最高统治者君王自命“天子”,即天帝长子,“奉天承运”,治理普天之下的土地和臣民。在政治关系上是天下的共主,在宗法关系上又是天下的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地位。其余王子则封为诸侯,他们对于位居王位的嫡长子为小宗,但各自在其封侯国内又为大宗,其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余子则封为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关系依上例。从而构成了庞大、复杂的宗法体系。其主要标志为: 1、嫡长子继承制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如果不规定嫡长子继承王位的特权,不严格区分嫡长子与非嫡长子(即别子),那么,大、小宗关系便无由确定,全部宗法制度更无从谈起。 2、分封制 宗法制必然导致分封制,这种由宗法制衍化而成的分封制,直接强化了王权政治。嫡长子继承王位,实际上也就继承天下的全部土地、人民和财富。为了处理好与诸弟的关系,嫡长子又分别将若干土地连同居民分封给诸弟,并允许诸弟享有对这部分土地、居民的统治特权和宗主地位。这种在政治上“授土授民”,在宗法上“别子为祖”,两者合一,就是分封制度。 3、宗庙祭祀制度 宗法制度以血缘亲疏来辨别同宗子孙的尊卑地位、等级关系。为了维系宗族的团结,十分强调“尊祖敬宗”。而实现这个目的重要形式,则是隆重庄严的宗庙祭祀制度。在西周时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权,小宗则无此权力。大宗的尊贵地位及重大责任,通过隆重庄严的宗庙祭祀制度得以体现。严格的宗庙祭祀制度,对于维系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和巩固政权,发挥了显著的作用。这一传统被后世统治者承袭,历代君王都十分重视宗庙的营建,将其与社稷并重,共同作为国家权力的象征。 (三)宗法制度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 具有政治权力统治和血亲道德制约双重功能的西周宗法制度,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定势。尽管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在西周未年已经开始瓦解,但宗法制的影响在中国却是十分久远的。 1、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盛行 在西周时期父系单系世系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共职务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方面,王位、君位、卿大夫爵位的继承,不能超出父系亲范围,并规定嫡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在家庭财产继承权上,允许几个儿子共同享有继承权,但不允许女性后裔和配偶继承财产。这种严格的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在西周之后仍然广泛盛行。特别是在政治权力继承方面,不仅不允许母系成员染指,也不能传位于本系女性后裔。在民间,在某种专业特种技艺的传授方面,甚至有“传男不传女”、“传媳不传女”的习俗。 2、家族制度得以维系 家族是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性组织,它是构成中国社会的基石。因同一祖先而团聚在一起的家族成员,由于其经济利益相同和文化心态的一致,所形成的社会实体,往往较为稳固,成为社会机体生生不息的细胞。这种家族制度虽几经起伏,却不绝如缕,贯穿于西周以后数千年间。 3、“家国同构”的社会格局 “家国同构”是宗法社会的显著特征。“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实质上是源于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完全、不充分而遗留下来的血亲关系对人们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家与国的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严格的按照父家长制。中国社会这种独特的“家国同构”格局,致使摆脱血亲关系而建立的中国奴隶—封建社会地缘政治、等级制度等社会结构,始终未能独立于血亲—宗法关系而存在。由此而形成中国奴隶社会是宗法奴隶制,封建社会是宗法封建制。在中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制国家,还是封建制国家,始终是以变体的父家长制形态出现的。 二、中国的封建君主专制政体 (一)中国君主专制的特点 1、君主专制绵延两千多年 中国的君主专制在商周时期就已初见端倪。从商周之时,到春秋时期,争夺霸权始终是时代主题,政权则是军事征服的直接产物,因此,一旦军事征服成功,军事首领也就顺理成章地掌握了君主专制王权。公元前221年,秦王赢政统一天下,建立起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此时,距西方诸国建立君主专制政体早了近两千年。到公元二十世纪初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朝统治,封建专制制度已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两千多年。建立民国以后,北洋军伐和国民党又在中国实行了三十八年军事独裁统治,其实质仍是专制统治。因此,起点早、持续时间长,是中国君主专制政体的一个显著特点。 2、君主专制经济基础深厚稳固 自给自足的小农自然经济是两千余年君主专制厚实而稳固的基础。在中国,自耕农的小土地占有和地主所有土地分块出租给农民耕种,始终是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础形式。一方面小生产状态下弱小的自耕农和佃农,需要寻求一种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的保护。另一方面,地主阶级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对佃农进行控制和剥削,也需要一个专制主义政权力量的支持和保护。中国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正是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平衡调节器。因此,无论是豪强地主兼并土地太甚,还是佃农“抗租罢耕”,危及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君主专制政体都会予以干预,使两者的力量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从而保证国家获得稳固可靠的赋税、徭役的来源,而地主阶级、自耕农和佃农也分别能从君主专制政治中得到经济地位的保护。这正是中国封建社会小农经济与君主专制长期协调共存的秘密。 3、君主专制日趋强化,并走向极端 中国封建社会君主专制高度集权,是随着君主制的建立、发展日益强化的,以致皇帝本人集立法、司法、行政、军事指挥于一身,使中央集权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境地。皇帝集权的法律形式是“口含天宪”,言出法行。一言兴邦,一言丧邦,全在帝王意志的须臾闪念之中。这种“人治”压倒“法治”,取代法治的行径,是中国各封建朝代专制君主政治的共同特征。专制君主甚至可以不择手段,以制服百姓是其治理天下的前提。历代专制君主都将人身、土地的严格控制结合在一起,实行“户籍”与“地籍”并重的管理手段,牢牢地控制了社会成员,以便有效地掌握财富和权力。 (二)中国封建制度的特征 中国的封建制度与宗法制度、专制政体有着紧密的联系,作为中华文化所依托的社会结构,两千余年间深刻地影响着中华文化的发展。 1.中国的封建制度具有较强的再生能力 在中国封建社会,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十分深重,因而农民阶级的反抗也最为强烈,农民运动层出不穷。当阶级对抗、社会矛盾尖锐时,封建制度的调节作用就会充分地发挥出来。统治阶级往往通过实施“仁政”,推行“让步政策”,使社会危机得以缓和,使被破坏的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封建制度的这种调节,使农民和地主阶级两大对抗阶级不致于同归于尽,并能够不断地在矛盾中重新整合。中国封建制度塑造的文化偶象,如圣人、明君、清官等,往往为全民顶礼膜拜,这也从文化上维护了封建统治,增进了社会的和谐性。 2.中国的封建制度具有很强的包容性 中国封建制度的包容性体现在可以使陈旧的与新生的、本地的与外来的文化因素相互共存,而旧有的、本土的文化素质便藉以得到延袭和再生。如农耕经济与游牧经济,王道与霸道,儒学与佛学等等,都可以为这一制度所包容。 3.中国的封建制度具有双重文化意义 中国封建社会在经济上较早确立地主—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而这种体制具有较多的自由,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结合成男耕女织的生产单位——农户,农户有较灵活、自由的自主支配和自主经营权。因而农民有比较高的生产积极性。其次,中国的封建制度在政治上较早确立中央集权的专制政体,维护了国家的“大一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再次,中国的封建制度在文化上较早确立实用理性体系,使中国没有陷入宗教迷狂和神学独断论的歧途。中国之所以创造了世界上最辉煌的封建文明,正得益于此。 同时,也应看到,由于中国封建制度的长期积淀和影响,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结合的自然经济难以解体,宗族制对人身的拘束,礼教思想、宗法观念对人心的束缚等等,都使中国的前资本主义社会进展迂缓,商品经济、市民阶层难以获得充分发育,致使中国社会的发展始终在原有的轨道内缓步运行。 三、宗法专制社会结构对中华文化的影响 (一)宗法社会结构导致中华文化的“伦理型”特征 中国是在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充分的情况下进入阶级社会,形成独特的宗法制度的。与其相随的血亲意识构成社会意识的轴心,经过历代统治者及士人的加工改造,宗法制度下的血亲意识有的转化为法律条文,更主要的是形成宗法式的伦理道德,长久地主宰着社会心理和行为规范。宗法结构下的社会心理不仅表现为对血缘关系的格外注重,还表现为浓烈的“孝亲”情感和对传统的极端尊重。 宗法社会结构不仅影响社会风俗、社会心理,而且还作用于中华文化的意识形态领域。如伦理学说、道德观念等。以维系社会成员血缘纽带为职志的伦理观念及其理论形态,构成了中华文化意识形态的核心。因此,伦理学也就成为中华社会的首要文化门类。伦理学的同义词是道德哲学,它的理论指向是道德的本质、起源、发展,它的现实使命是解决人生之中最实际的德行问题——人与人的关系问题。 中华文化的“伦理型”特征体现在学术文化领域,便是道德论与本体论、认识论、知识论互摄互涵。以德行觉悟为求学的主要目标,既是中国传统文化伦理特征的表现,又助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化走向。因此,中华文化可称之为“德行文化”。中国这种伦理型文化的正价值是使中华民族凝聚力十分强劲,注重道德修养,比较重视人际之间的温情,成为举世闻名的礼仪之邦;其负价值是使三纲五常的伦理说教,“存理灭欲”的修身养性,“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盲目排外心理,只重人事而忽视自然规律的研究等等,成为中华文化健康发展的障碍。 (二)专制社会结构导致中华文化的“政治型”特征 在两千余年专制社会结构中,中华文化始终受到强大的中央集权政治力量的控摄、支配,形成了以“求治”为目标的鲜明的“政治型”特征。 中国专制君主为了维护其统治,势必采取强有力的手段,避免人们的思想失控。自秦始皇一统中国,便确立了与政治专制“大一统”相适应的文化专制“大一统”格局,从秦汉到明清,无一例外。 中国君主专制主义意识形态的出现不仅早于西方近两千余年,而且其理论形态也十分饱满和精密。公元前三世纪,韩非就提出:“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他在总结前人的基础之上,将法(政令)、术(策略)、势(权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专制政治提供了理论论证。西汉董仲舒提出君权神授,创造出“三纲”理论,首先是“君为臣纲”,在思想文化上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为历代封建统治者视为正宗。 儒学在取得至尊地位之后,儒学已经不是先秦儒家的原始形态,而是吸收其他各派思想成分的“改进型”。其“入世——经世”的价值取向,就成为知识阶层的人生方向,他们以治国平天下为自己学术成就与人生价值的最高实现。因此,他们所拥有的学问、知识,必须而且只能依附于政治,唯有通过“经世”的政治实践来验证它的价值。对于专制君主而言,更是需要知识阶层这一社会的“思想库”、“人才库”,为其政治和统治服务。正是这种互为需要,形成了两者的统一。 这种政治型文化带来的正价值是,中华民族的整体观念,国家利益至上观念,造就了民族心理上的文化认同,文人学士的经世致用思想等等;其负价值是使国人存有严重的服从心态,对权威和权力的迷信,个人自信心的缺乏等等。 伦理和政治的联姻,是中华文化的一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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